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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見習記者周宵鵬
  2012年11月,張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中,由於剎車失靈,便將車駛入緊急避險車道。然而,當車輛沖至避險車道頂端護牆和側面護牆的夾角處時卻發生車輛側翻,造成駕駛人張某及乘車人小秦當場死亡、老秦受傷、車輛及隨車貨物損壞的嚴重後果。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張某、小秦及老秦的近親屬以高速公路管理處未盡到管理維護義務為由將其訴至法院。
  對此,高速公路管理處辯稱,該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張某負全責,管理處無任何過錯。
  河北省張家口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判令高速公路管理處賠償原告方各項費用68萬餘元。宣判後,被告提出上訴。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該判決法官解釋稱,高速公路避險車道作為高速公路的組成部分,其設置目的是使失控車輛通過避險車道的坡度以及車道內的沙石等緩衝作用從而達到消除危險、減少損失的效果。高速公路管理處作為高速公路避險車道的管理者,應當盡到應有的管理維護義務。然而在本案中,司機張某在剎車失靈情況下駛入避險車道,非但沒有達到避險效果,卻意外發生了側翻事故。
  由於高速公路管理處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身沒有過錯,故應根據事實結果認定其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瑕疵,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原標題:避險車道不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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